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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畏法 5-19 14:43

交警违规操作身亡 死后却成学习榜样?

[font=宋体][size=16px]2008年3月8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发生一起交警在处理事故时被撞身亡不幸事件。当晚8时半左右,交警胡前进与同事到本县齐云大道茶叶局路段处理交通事故,在现场作业时既未按规定身着警服与反光标志服,也未按规定在事故现场150米开外设置反光警示桩等警示标志。在此情况下,一台沿道路中线行驶的小轿车从后面撞上来,将胡前进撞成重伤,后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众所周知,国家法律、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是根据行业的工作特性综合考虑而制定的,其中法条、规则包括了无数用鲜血甚至是生命换来的经验教训,是实现安全作业的重要基础与保障,如果无视法律及安全操作规程,将无法保障安全作业和自身免受伤害。针对本案而言,作为专门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专业警察,更应具备以上基本常识。到达事故现场,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按规定程序操作,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中值勤的交警未遵守上述法律、安全操作规程,而是背离了安全规则,违规操作,酿成了一起不应该发生的惨剧发生。

同样在今年3月份,新疆吐鲁番市也发生一起违规操作酿成的重大事故。“3.26”日,吐鲁番市在集中处理销毁烟花爆竹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25人死亡(其中包括7名警察与一名电视台记者),5人下落不明,10台车辆毁坏的重大爆炸事故。在区通报会上,新疆公安厅副厅长赵启明严肃指出:此起重大事故既暴露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忽视安全、违规操作的问题,也暴露出公安机关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从该起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坚决杜绝烟花爆竹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新疆公安厅领导对“3.26”违规操作酿成责任事故的定性无疑是客观公正的。令人反思的是休宁县领导对“3.8”违规操作责任事故的态度与之截然不同。客观而言,“3.8”晚履行公职的交警明显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这是不争的事实。当地政府居然背离党的实事求是原则,竟大张旗鼓对违规操作身亡的交警进行褒扬,大肆高调宣传,号召全县干群向其“学习”,莫非违规操作有功?难道全县人民要“学习”他违规操作殒命的精神?

这种极不正常现象的背后,只有一种解释,如此树立典型的目的,是试图借“英雄”之名,扬自己“政绩”罢了。在一些干部眼里,“典型”也是政绩。领导就是培育“典型”和发现“典型”的伯乐,这也是某些领导能力和高超水平的重要体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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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554 5-25 21:22

这都是违规操作惹的祸!

江淮晨报》讯,2008年4月13日,枞阳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较大坍塌事故,致3 人死亡,4人受伤,据省安监局通报分析,这是一起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检修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昨晚又看到报上公布的一则消息,某建筑工地搅拌机发生故障,一修理人员违反作业规程、未在电闸处留人值守和放置“有人工作”警示标志,就进入搅拌机工作,之后,来了另一名工人,未发现搅拌机内有人工作,就推上电闸门供电,结果,搅拌机旋转起来,那名违规修理工在里面被活活搅死,尸体惨不忍睹,令人痛惜。

     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这都是违规操作惹的祸!我不知道发生以上惨烈事故的地方政府官员是否都像休宁县政府官员那样为违规操作人员请功、号召全县人民向其“学习”?

mb554 5-25 21:28

客观公正而论

这种荒谬的笑话并非安徽休宁县官员的“创举”,今年2月27日河南省新县计生委主任郭世忠酗酒后猝死在金鑫娱乐城,第2天,该县县委就追认他为“优秀***员”;同日,县政府追认郭世忠个人三等功,号召全县人民向其学习;市计生委也发文号如全市计生系统向郭世忠学习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举行报告会等多种载体,大力宣传郭世忠同志先进事迹。”

客观公正而论,无论是计生主任酗酒猝死在娱乐城,还是交警违规操作殒命,其性质均有悖法治精神,为党纪、国法、民意所不容。匪夷所思的是,当地地方官员无视法纪、背离党的实事求是原则,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与新闻媒体高调宣传,其背后隐藏的真正目的难道不值得怀疑吗?

新县“封号”事件缘于群众的暴料,记者的采访,媒体的曝光。半月后,即3月12日,新县县委收回郭世忠荣誉称号、县政府撤销追授个人荣誉称号和记功文件,官方网站删除了歌颂郭世忠“先进事迹”的长篇通讯。不管怎样,“封号”之后,新县县委、县政府正确接受社会监督,有错必纠的态度还是值得老百姓称道的。

但愿在法制社会里这种荒谬的政治笑话不再接连发生!

lzwat 5-27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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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3344 5-27 18:59

热衷于打造“形象工程”

眼下一些政府官员不愿意做打基础、增后劲、利长远的工作,而是热衷于打造“形象工程”,这确是心态浮躁、急功近利的不良倾向。根本点不是真正放在造福一方上面,而是着力“造势一方”,为自已仕途获得晋升打造筹码,这种错误的政绩观是与党的宗旨与实事求是优良传统格格不入的。休宁县这一起“学习榜样”给我们提供了生动的反面教材。

bcgyijw 6-9 15:29

留下的教训太深刻了!

太可惜了!一名交警就这样死亡?留下的教训太深刻了!
交警胡前进遇难给我们带来的教训是,不论做哪一项工作都必须遵守本工种的作业规则。像我们建筑行业就有砌筑工、钢筋工、架子工、焊工、电工等10个工种,每个工种都有安全操作规程。
前段时间,建筑工地就发生一起惨案:一名修理工违反了“维修、保养、更换、清洗机械设备进必须切断电源,悬挂警示牌或设专人看护。”的安全操作规定,切断电源后,便进入搅拌机修理,后一名工友不知此情况,接通了电源,导致搅拌机旋动工作,使那名修理工惨死在机内,想起这一幕太惨了!
交警上路执勤上面也规定了安全防护操作规定,如果按规操作也不会出这么大的事。看来这位交警太大意了!忘记了遵纪守法就是保护自己的基本知识。

bcgyijw 6-16 19:51

血的教训告诉我们

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履行安全作业、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是单位的法定责任;保障自身的安全作业、劳动保护权益,增强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是广大从业者的法定义务。

维护司法公正 6-21 15:46

休宁县政府应该实是求事客观公正对待"3.8"事件,不能只求政绩,作不实的报道.

珍惜生命 6-24 08:34

[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14pt]对于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做出了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定,并要求每位交警在执勤过程中不仅要熟练掌握这些规定,同时要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如果个别交警有法不依,有规不遵,那则是另外一码事了。[/size][/font][size=14pt][/size][/color]
[font=宋体][size=14pt][color=#000000]可以说,目前我们无法抗拒天灾,但我们完全可以用法律制度来杜绝人祸。关键是贯彻执行力度。[/color][/size][/font][size=14pt][/size]

杨泽振 7-20 16:18

转载:对休宁县两起执法人员被撞案的思索

转载:对休宁县两起执法人员被撞案的思索
[color=#fa891b]管理提醒: [/color][indent]本帖被 北回归线 执行锁定操作(2008-06-26)[/indent]
我在百度点击“胡前进被撞身亡”了解报道情况的时候,看见其相关搜索栏目中还有“曾祥志被撞身亡”条目,十分巧合的是,这两起被撞身亡案件均发生在安徽省休宁县,根据上述栏目中的报道,我将两案件中的共同点与不同点梳理如下,供大家分析:

一、共同点:

1、县交通局运管所、县公安局交警队两机构均为法律法规赋权的执法主体。曾祥志、胡前进两人均是上述单位持有执法证、具有上路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2、曾祥志、胡前进两人分别受组织委派在执行公务中殉职,两人均被上级认定为因公牺牲;3、两人执行公务地点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不同点:

1、案发时间不同:曾祥志被撞“4.25”案发生在2006年4月25日上午10时50分;胡前进被撞“3.8”案发生在2008年3月8日夜晚8时30分。

2、曾祥志牺牲前在检查“黑车”过程中,被检车辆长期驻点营运,却无合法营运与行驶手续,并被交管部门证据保存,已初步认定为非法营运的“黑车”。当天上午是运管执法机构有针对性、面对面对其检查,该车案发前因存在各种违法事实,被路面执法部门多次处罚、扣车、扣证,这些客观情况与当天“黑车”拒绝检查、强行冲卡存在前因后果的关联因素。“黑车”驾驶员在清楚看见前方执法人员令其靠边停车检查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任何避免措施,放任剥夺执法人员生命权严重后果的发生,符合驾车暴力抗法及故意杀人(伤害)罪的特征。

3、胡前进牺牲前并非在检查车辆,而是在处理事故。他未观察路面安全情况,就从公路边侧蹿到中线拍照时被一台沿公路中线行驶的轿车从背后撞击身亡。案发前双方均未发现对方,因而不存在故意撞击因素。同时也没有像前案车辆案发前具有多项违法事实前科及车主、老板等复杂因素。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未按规定操作(1、执勤人员身着警服、反光标志服;2、事故现场150米设置警示桩等反光警示标志)存在有错在先的客观事实。不可否认的是,这是酿成惨案发生的主要因素。

4、“4.25”案被害人曾祥志年龄23岁,家中独子,是其爷爷唯一孙子,未进婚姻殿堂;“3.8”案被害人胡前进年龄42岁,结婚20周年,家中兄弟两人,并非独子,从上述家庭情况而言,前者被害人父母家庭所经受的痛苦打击严重程度明显大于后者。

5、曾祥志因公牺牲,县领导竟指示“低调”处理,于是,当地新闻宣传媒体对“4.25”案沉默无语,且不说宣传,就是发生案件的情况报道只言片语都没有,同时刑事上县司法部门轻判该案凶手两年徒刑。原先县领导承诺积极为曾祥志申报烈士、民事赔偿就高不就低也成为至今都未兑现的空话。

胡前进因公牺牲后,县领导“高调”对待,有关部门为其申报烈士、英模称号,县政府发出全县人民向其学习的通知,当地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宣讲团等)轰轰烈烈连篇累牍地大肆宣传,极尽哀荣,百姓称为休宁县“史无前例”, 目前“3.8”案件尚未进行判决。

在先后不足两年的时间里,发生在休宁县的两起执法人员被撞案,竟如此一冷一热、一低(调)、一高(调)令人深思。孰是孰非,自有正义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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