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四十年前,我爸妈去世之后,位于香山脚下的一座院宅,就由我和弟弟妹妹继承了。
我们兄妹三人并没有在一起住多久,弟弟妹妹就搬走了。
那是大约在三十年前,弟弟去了山西定居,妹妹嫁到了宣化。
到了去年,赶上拆迁,老院子被拆掉了,我家搬到了新楼房。
这时候先是弟弟回来了,拎着菜刀找我玩儿命,所要他应得的拆迁费。
今年妹妹又回来了,也是为了她应得的那份拆迁费。我给了她25万,她先拿了钱,后又嫌少,便把我告上了法院。
我困惑了,你们俩的户口都迁走三十年了,还有资格管我要拆迁费么?
如果他们有资格,那我到底该给多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