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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至今还混乱???
小丑做恶事,更丑!
[引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他在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说:“造假成风,公众情感一再被欺骗———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当下社会中某种病态的财富观念和沽名钓誉之风大行其道,另一方面,也在于造假者的违法成本不高,比方说人们从来没听说过有人因为造假被判刑或是坐牢,才使得后来者你追我赶地屡屡‘以身犯险’。”
  “故意以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方法,给他人和社会公众的法益(包括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从法理上来说是违法的,应该纳入侵权法的调整范围。比如,在获奖的照片发表后,倘若有社会公众为了求证该照片的真伪而支出了合理的调查费用,则此种合理费用应当由造假者埋单。”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认为,要想彻底杜绝信息传播中的造假行为,需要双管齐下,在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中实施法律制裁,就是通常说的“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激活信用的制裁机制和市场的淘汰机制,是遏制造假行为蔓延的首要法律对策。造假者的造假行为不仅要记入单位内部的个人档案,而且要列入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黑名单。这样,银行考虑对造假者发放贷款时、公职单位考虑录用造假者时、公司考虑聘请造假者时便会退避三舍。”刘俊海说。
  而为了充分发挥民事法律制度在遏制失信行为、补偿受害者损失和教育社会公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应进一步扩大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例如,造假者基于造假行为而取得的不法财产利益(如奖金)等应当完璧归赵,并加计相应的利息。造假者基于造假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也应允许被欺诈者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既能够使造假者蒙受名誉贬损的不利后果,又能使其在民事活动特别是商事活动中承担造假带来的灾难性财产后果,许多潜在的造假者们必然也会望而却步。但这一切都需要在司法实践和商法实践中更新观念,创新制度。”刘俊海表示,“树立对伤害公众法益的信息造假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新观念,是一次理论上的突破。”
饴笑当代,农行你知错吗???
农行作为国际500强企业之一,留给别人的印象不应该是愤怒和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