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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谁敢拿法院判决不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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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谁敢拿法院判决不当回事(李忠卿)
8万吨原煤惹祸,黄友元身陷囹圄。19963月,法院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否则赔偿黄友元500余万。法院判决生效,却因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的特殊身份,至今无法执行。(见424日《新京报》)
在咱老百姓心目中,最神圣、最庄重、最严肃的当数法院的一纸判决了,大红印章中央国徽闪耀,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相信谁接到了判决都不敢怠慢,老老实实按照判决内容逐条照办,因为违背判决的代价是巨大的,与法律对抗的成本谁也付不起。
然而,就有这样一纸判决,下达12年了,至今仍被抛到一边,视之如废纸一张,法院的判决毫无权威性、强制性可言。是谁胆大包天,拿法院判决不当回事?仔细一瞧,让人不禁倒抽一口凉气,敢于与法院叫板的不是别人,而是同是拥有执法权的人民公安,真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莫大讽刺。
一桩明明白白的案子,只因公安不作为,不仅给一介普通公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且无辜身陷囹圄长达四年之多。按理说,黄友元完全可以获得国家赔偿,遑论本应物归原主的个人财产了。作为国家机关,发生执法偏差并不奇怪,只要知错即改,老百姓不会纠住不放,问题是一意孤行,将错就错,就难免不让人感到寒心了。人生有多少个12年,为什么没有人替黄友元算算这笔账,难道老百姓就该替政府的失误买单?连最高人民法院都惊动了,具体赔偿标准也与受害者见面了,可为何就落实不了呢?法院的公信力何在?法律的尊严谁来维护?
法院奈何不了公安,让老百姓很失望、很受伤,堪称法制社会的一大悲哀。黄友元案件最终结局如何,事关政府形象,事关国人对执法队伍的信任,不可等闲视之。

新闻链接:http://news.hsw.cn/2008-04/24/content_6929634.htm
是谁谁知道啊
不错
公道自在人心!

请大家上网搜索并关注“依法拒缴养路费被扣车”一案,面对强权和霸权践踏法律大家不应保持沉默!望此案能得到全国爱国之士、有学之士、正义之士的一同关注。

“公然反法治”的行为,“严厉”地打击了全国人民期望和信赖“法治”的信心。全国人大和全国公民要注意了,应对“公然反法治”的行为有所反应、有所警惕!

当务之急,每一位爱国之士、有学之士、正义之士都要一同“依法拒缴养路费”,大家齐心协力地拿出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

利益集团利用劫持着的财富煽风点火,混淆视听,浑水摸鱼,坑苦了黎民百姓!使成千上万的人们永远在道德伪善的光芒下前仆后继!
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可是利益集团却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暗渡陈仓,使自己率先实现了共产主义;真正辛勤劳动、努力奋斗的广大非公人民群众,辛勤的劳动果实除了法定的付出外,剩余的仅有的“劳动果实”却被利益集团以各种名目强行劫走!造成绝大多数的广大非公人民群众长期处于水深火热!!!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以国务院至今未出台相应公路养护资金费改税的实施办法为由,所以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养路费。”——这一认定是极其荒谬的,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的错误理解。不开征新税种就不能在其他税收(26个税种)形成的公共财政资金中预算并拨付公路养护资金来养护公路吗?必须明确的是,根据:“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公路作为社会最为基础的公共设施,理应由国家税收形成的公共财政资金来为社会提供品质优良的公共产品,即使不另向车主开征任何税,国家也负有把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的义务。不过,这时或许有人会问:“有机动车的人若不交公路养护费用的话,用上了没有机动车的人纳税的钱养路,这样公平吗?”事实上,有机动车的人比没机动车的人多交的用路方面的费用可多了:首先是国家长期以来都在向机动车车主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燃油增值税……等等,除此之外国家还可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征新税种。其次,收费公路的大量存在,机动车便用者在缴纳通行费时也算是再次地支付用路费用了吧!
总之,截至今天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下,征收养路费这一行政行为属违法是个的的确确、实实在在的绝对值。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享有的“权益”远远不止税收这一部分。土地、矿产资源……等等一切均是国家所有的,即全民所有的。国家理应从巨额的收入中“施惠于民”!怎能默许违法征收养路费呢???至于有人说:“只有开征燃油税后,养路费才停收。”这更是“愚民之说”。公道自在人心!是非曲直有目共睹!
看不明白喽~~~~~~~~~~~~~~~~~
都是穿一条裤子的,互相利用,就是能奈何了,法院会去奈何吗?
*-009
有些人,法院根本就不敢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