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要管好百姓的一桌饭 刘效仁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20日起开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建立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不安全食品将被召回、最高处罚20倍罚款等新条款,颇为公众所称道。笔者认为,鉴于权力机构相互推诿,不作为,十多个部门管不好百姓一张嘴的痼弊,食品安全立法当在遏制权力不作为上下大功夫。(2008-04-21中青报、4月20日中国人大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见利忘义、无法无天的非法生产者制售大量有毒有害食品,长期直接威胁着老百姓的饮食安全。从冠生园陈馅月饼、敌敌畏火腿、含有苏丹红的红心鸭蛋,到抗生素超标的多宝鱼等众多食品安全事件,一波不平一波又起,弄得天怒人怨。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一段时间后,曾有人跟主持人开玩笑,说如果一个人连续看“每周质量报告”节目五个月、半年后,那人肯定会饥饿而死。因为,世上已无能让人放心的安全食品可用。
这则黑色幽默,见证了权力机构监管不力,有利争着管,无利无人问,以至毫无作为的弊端。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目前就有农业、质监、卫生、工商、药监、检验检疫、教育等十多个部门,可由于职责界定不明,职能交叉,执法责权不对称以及部门权力利益化等多种积弊,看似都在管,看似谁都该管,但事实上不仅出现了监管空档和死角,且推诿扯皮现象大量存在。一旦出现问题,却又难以划分和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再之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最终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
食品安全立法,在遏制权力不作为上下大功夫,首先就须厘清责任。我国现有约45万食品生产者、288.5万食品经营者。(2007-11-21中国网)新草案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既有利于改变过去“人盯人”防守保障食品安全的被动状态,也益于强化政府责任。但有待出台相关的条例细则,将监管部门具体化,责任明晰化。尤其是要祛除职能交叉重叠的症结,以有效堵塞扯皮推诿的漏洞。
其次,当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标准安全监控体系。行政不作为,执法扯皮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标准不一,各执一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 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及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2006-3-4新华社)。不仅标准之间交叉重复,混乱无序,而且往往与国际标准不接轨。草案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虽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难题,但还当就接轨国际作出规范。既有国际标准的,就应执行。改变当下国标低于国际标准,以至于中国人生命不如外国人值钱的尴尬处境。
三是权力透明运作,强化公众监督。草案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第九条赋予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督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建立阳光运作机制,方能对权力实行有效制约。为此,除理当赋予公众更实实在在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之外,还要保障这些权利不至于被虚置和弱化。从草案看,公民权利的诉求及救济渠道尚待拓宽和畅通。
其四,强化处罚,让权力者有所畏惧。我国法律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处,相对过轻。尽管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监管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应及时处理、答复,不得推诿,但推诿者应受到何种处罚,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未见对应条款。第九十二条规定,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何为“多次”?何为“严重社会影响”?尚需明确。倘从严治吏考量,即使发生一起致多人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就当予以撤职甚至开除公职处分及至刑事追究。在以罚代刑以及官官相护、“刑不上大夫”的社会环境中,现有条款仍然失之过宽,更有被消解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