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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谁来监督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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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监督者?

刘效仁

4月23日,原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长沙市公开审理。曾在长达九年多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妻及子、女共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152.25万元,并960.75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同时另有违法犯罪所得孳息1926.93万元。以至于长达3万多字的起诉书,1个半小时宣读时间,令旁听者当庭酣睡。谁来监督纪委书记,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自然也成了执政党必须直面的尴尬议题。(2008-04-24 中国青年报)
曾锦春并非第一个犯事的纪委书记,也不会是最后一个。所不同的只能是,曾或许更贪婪,更无耻,被称之为“纪委书记第一贪”。颇值得省察的还有,在郴州官场系列腐败案中,曾锦春和市委书记李大伦两人的腐败范围,并非只是前者垄断郴州矿业,后者垄断市政工程,曾的犯罪事实也包括插手许多工程,以及买官卖官。除曾锦春、李大伦外,两年多时间内,郴州市因严重腐败落马的官员还有副市长雷渊利,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樊甲生等人,被称为郴州系列腐败案。
作为纪检干部,我们再讲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讲人生观价值观,讲执政为民,似乎已显得不自量力。因为,这些早就是曾景春们讲滥了的话题。他,自然很懂得党的纪律规范和国家律条,懂得违法乱纪之受严惩,更懂得身为纪检书记肩上的重任。他更可能逢会必讲廉洁自律,每年在纪检年会和换届会议上的讲话稿,反腐败的内容一定十分丰富。从腐败的危害,到如何防范,严于自律,防微杜渐等,也定是非常地精彩。吊诡的却是,为什么一个深明廉政大义,身担反腐重任的纪委书记,却仍然逃不脱堕落的悲剧性命运?之所以从监督别人,查处他人腐败的专职领导干部,脱化成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一个能够查找的原因,仍在于制度的弊端,比如对于纪检书记这样一个在地方上处于一个之下万人之上的领导职务,我们缺乏严密的监控制度,更缺乏应有的监督实践。
我们的制度设计是,纪检书记不仅是同级党委的常委,还是党委副书记,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按说应该受到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但又担负着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能;受县委书记的领导,又负责监督县委书记;接受上级纪检机关的领导,上级领导机关又鞭长莫及;同时,纪检干部作为专职,有的长期担任这一领导职务,极易结成利益团伙,形成纵横交织的保护网。结果,就使纪委书记处于无人敢于监督、也无人能够监督的特殊地位,再加上纪委书记之光环眩目,一些人又善于伪装,台下声嘶力竭讲廉政,台下不遗余力搞腐败,于是一些本来还廉洁的纪检书记,最终经不起金钱物欲的的诱惑,走上了堕落的歧途。
曾景春似乎走得更远。他不仅把权力之手伸向矿业,插手许多工程,以及买官卖官,甚至创造性的运用“双规”打击报复构陷异己。因此,在当地的各项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竟成了与市委书记平分秋色的角色。本来,作为体制内的监督与被监督者,却在划分势力范围,谋取不法利益方面达成了十分的默契,以至于“各发各的财”,井水不犯河水。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哪怕是平时以反腐为己任的纪委书记,同样不能有所例外。
为防止纪委书记的堕落,确保我们的党有一支过硬的让人们信得过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筑起反腐倡廉的钢铁长城,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把住对纪检机关尤其是纪委书记的监督关。从制度设计上,使纪委书记这一特殊领导岗位处于经常化制度化的有效监督之下,使其不敢腐败也不能腐败。比如应设立对纪委书记的监督专员、对纪委书记实行定期的交流、轮岗,不得长期担任同一职务,不得担任“一支笔”,远离金钱诱惑等等。在加强党内民主的同时,强化民主党派对党的纪委工作的监督制约。总之,要靠制度而不靠个人自觉,要靠法治,而不是靠人治,靠公开的监督,而不是靠关起门来的自我监督。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 04/24/c ontent_2156601.htm
通联:安徽省砀山县道北东路45号刘效仁,电话,05578095386办
邮编:235300,电子邮箱 lxr3212@yahoo.com.cn
曾看到一个希望报道是说某地某人花钱买了一个反贪局长来当,既然有这样的怪事,楼主你说的又算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