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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民知情权利变现亟待遏制权力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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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利变现亟待遏制权力妄为    刘效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从去年4月出台至今,在长达一年的实施准备期中,确定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建立各种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依法开辟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完善各种公开方式,编制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各级政府加紧行动,信息公开的步伐越来越大,公众对此无不充满了期待。然而,安徽阜阳肠道EV71病毒疫情却如当头棒喝,再次敲响警钟。要真正实现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利,亟待遏制权力的恣意妄为。(2008年4月30日人民日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的公开透明,就是“阳光”。《条例》的实施,就为权力的规范运行和阳光操作奠定了较高位阶的法律基础。政府公共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仅有助于克服暗箱操作、滥用裁量权和行政不作为导致的腐败现象,更重要的这是公民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的政治权利。《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即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乃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问题在于,这些权利能否变现,不再是纸上的权利,包括救济渠道能否畅通无阻,其主动权并非掌握在每一个公民手里。更多的变数,或曰阻滞法治的力量,抑制和消解公民权利的力量,则源于政府内部,来源于权力的恣意妄为。曾经参与条例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认为,信息公开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操作难度较大,再加上各地经济基础、信息化水平原有的差异,导致一些地方的实施准备明显滞后,这未免是书生的一孔之见。因为,阜阳的事实证于雄辩,权力的恣意与蛮横,才是条例实施的最大“滞后”。
3月上旬,阜阳市医院收治多例儿童发热病症;27日起连续出现5例患病儿童死亡;31日阜阳市才将疫情上报省卫生厅;4月15日当地政府才首次在本地媒体公开疫情;4月23日确诊为EV71肠道病毒感染;4月25日当地媒体首次报道疫情确诊情况; 4月27日新华社才公开发布消息……可阜阳方面却既否认隐报瞒报又否认迟报。(4月30日广州日报、新华网)我们承认该疫情的发现并验明正身有一个时间段,但从媒体披露的事实却并非如此。
4月15日,患者家长李强就看到过市政府的发文。当地媒体同时刊登、播出的《市医院儿科专家就出现呼吸道疾病问题答记者问》和《有关人士就近期阜城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较重患儿问题答记者问》等文件确认,该市最近呼吸道感染症状比较重的患儿,有“几例”已死亡。经疾控中心专家流行病学调查,表明这几个病例没有相互传染联系,“请转告群众不用担心”。各级卫生医疗部门也接到市卫生局的内部文件,称死亡6例,因发烧、呼吸系统衰竭而死亡,仅属于“重症肺炎”。上述错误信息促使阜阳各幼儿园没有采取隔离措施,致使病情迅速蔓延(4月30日南方日报)。这不是迟报是什么,不是瞒报是什么,不是渎职又是什么?
阜阳的疫情显然属于《条例》第九条第十款“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及第十一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息。其瞒报隐报的行为,亦属于《条例》第三十三条“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之必须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虽然《条例》不溯及既往,但我以为,依照现有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渎职罪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地方政府官员已涉嫌渎职犯罪,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能如是,虽不能说就此完全遏制权力的肆无忌惮无法无天,至少也是当头棒喝。
4月29日,死亡幼儿阿清(化名)的父亲在接受新快报特派阜阳记者采访时,竟被当地一帮人强行带走。这难道不是对既将生效的《条例》权威尊严的公然挑衅,对公共舆论的公然蔑视吗?
公道自在人心!

请大家上网搜索并关注“依法拒缴养路费被扣车”一案,面对强权和霸权践踏法律大家不应保持沉默!望此案能得到全国爱国之士、有学之士、正义之士的一同关注。

“公然反法治”的行为,“严厉”地打击了全国人民期望和信赖“法治”的信心。全国人大和全国公民要注意了,应对“公然反法治”的行为有所反应、有所警惕!

当务之急,每一位爱国之士、有学之士、正义之士都要一同“依法拒缴养路费”,大家齐心协力地拿出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

利益集团利用劫持着的财富煽风点火,混淆视听,浑水摸鱼,坑苦了黎民百姓!使成千上万的人们永远在道德伪善的光芒下前仆后继!
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可是利益集团却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暗渡陈仓,使自己率先实现了共产主义;真正辛勤劳动、努力奋斗的广大非公人民群众,辛勤的劳动果实除了法定的付出外,剩余的仅有的“劳动果实”却被利益集团以各种名目强行劫走!造成绝大多数的广大非公人民群众长期处于水深火热!!!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以国务院至今未出台相应公路养护资金费改税的实施办法为由,所以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养路费。”——这一认定是极其荒谬的,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的错误理解。不开征新税种就不能在其他税收(26个税种)形成的公共财政资金中预算并拨付公路养护资金来养护公路吗?必须明确的是,根据:“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公路作为社会最为基础的公共设施,理应由国家税收形成的公共财政资金来为社会提供品质优良的公共产品,即使不另向车主开征任何税,国家也负有把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的义务。不过,这时或许有人会问:“有机动车的人若不交公路养护费用的话,用上了没有机动车的人纳税的钱养路,这样公平吗?”事实上,有机动车的人比没机动车的人多交的用路方面的费用可多了:首先是国家长期以来都在向机动车车主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燃油增值税……等等,除此之外国家还可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征新税种。其次,收费公路的大量存在,机动车便用者在缴纳通行费时也算是再次地支付用路费用了吧!
总之,截至今天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下,征收养路费这一行政行为属违法是个的的确确、实实在在的绝对值。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享有的“权益”远远不止税收这一部分。土地、矿产资源……等等一切均是国家所有的,即全民所有的。国家理应从巨额的收入中“施惠于民”!怎能默许违法征收养路费呢???至于有人说:“只有开征燃油税后,养路费才停收。”这更是“愚民之说”。公道自在人心!是非曲直有目共睹!

养路费的非法征收,这不仅是全中国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养路费者除外)的不幸,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耻辱。
面对强权和霸权,我们不应当沉默,希望全国爱国之士、有学之士、正义之士一同关注此事件。
在此我以一篇“丧钟为谁而鸣”短文,作为今天的结尾吧!
矿工不断地死去,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用下井; 农民工被欠薪,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是农民; 贫困儿童失学,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的孩子还有书念; 穷人看不起病等死,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付得起医疗费; 农民土地被强征,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需种地;
百姓住房被强拆,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的住房不用拆迁;
无辜者被错捕错判,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没有蒙受冤情; 妓女被公开示众,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还不会被示众; 但是,等到哪天不幸降落到我的头上,谁来为我呐喊?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就在每个人的头上随时敲响。

愚民政策

不能让百姓知道太多,否则贪官就不好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