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权利变现亟待遏制权力妄为 刘效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从去年4月出台至今,在长达一年的实施准备期中,确定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建立各种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依法开辟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完善各种公开方式,编制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各级政府加紧行动,信息公开的步伐越来越大,公众对此无不充满了期待。然而,安徽阜阳肠道EV71病毒疫情却如当头棒喝,再次敲响警钟。要真正实现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利,亟待遏制权力的恣意妄为。(2008年4月30日人民日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的公开透明,就是“阳光”。《条例》的实施,就为权力的规范运行和阳光操作奠定了较高位阶的法律基础。政府公共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仅有助于克服暗箱操作、滥用裁量权和行政不作为导致的腐败现象,更重要的这是公民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的政治权利。《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即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乃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问题在于,这些权利能否变现,不再是纸上的权利,包括救济渠道能否畅通无阻,其主动权并非掌握在每一个公民手里。更多的变数,或曰阻滞法治的力量,抑制和消解公民权利的力量,则源于政府内部,来源于权力的恣意妄为。曾经参与条例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认为,信息公开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操作难度较大,再加上各地经济基础、信息化水平原有的差异,导致一些地方的实施准备明显滞后,这未免是书生的一孔之见。因为,阜阳的事实证于雄辩,权力的恣意与蛮横,才是条例实施的最大“滞后”。
3月上旬,阜阳市医院收治多例儿童发热病症;27日起连续出现5例患病儿童死亡;31日阜阳市才将疫情上报省卫生厅;4月15日当地政府才首次在本地媒体公开疫情;4月23日确诊为EV71肠道病毒感染;4月25日当地媒体首次报道疫情确诊情况; 4月27日新华社才公开发布消息……可阜阳方面却既否认隐报瞒报又否认迟报。(4月30日广州日报、新华网)我们承认该疫情的发现并验明正身有一个时间段,但从媒体披露的事实却并非如此。
4月15日,患者家长李强就看到过市政府的发文。当地媒体同时刊登、播出的《市医院儿科专家就出现呼吸道疾病问题答记者问》和《有关人士就近期阜城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较重患儿问题答记者问》等文件确认,该市最近呼吸道感染症状比较重的患儿,有“几例”已死亡。经疾控中心专家流行病学调查,表明这几个病例没有相互传染联系,“请转告群众不用担心”。各级卫生医疗部门也接到市卫生局的内部文件,称死亡6例,因发烧、呼吸系统衰竭而死亡,仅属于“重症肺炎”。上述错误信息促使阜阳各幼儿园没有采取隔离措施,致使病情迅速蔓延(4月30日南方日报)。这不是迟报是什么,不是瞒报是什么,不是渎职又是什么?
阜阳的疫情显然属于《条例》第九条第十款“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及第十一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息。其瞒报隐报的行为,亦属于《条例》第三十三条“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之必须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虽然《条例》不溯及既往,但我以为,依照现有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渎职罪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地方政府官员已涉嫌渎职犯罪,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能如是,虽不能说就此完全遏制权力的肆无忌惮无法无天,至少也是当头棒喝。
4月29日,死亡幼儿阿清(化名)的父亲在接受新快报特派阜阳记者采访时,竟被当地一帮人强行带走。这难道不是对既将生效的《条例》权威尊严的公然挑衅,对公共舆论的公然蔑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