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诽谤案是公权不受节制的怪胎
正民
法大还是权大?这个问题小学生都不难回答。过去每当有人们争论时,我都会趁机卖弄一点学问,阐述法比权大的道理。近日朋友小聚,不知怎么旧话重提。有位朋友引证了山西稷山诽谤案,让我解释,我顿时无言可对。事后再浏览有关稷山诽谤案的报道,心中堵的难受,禁不住想表达,于是拟出这篇小文。
稷山诽谤案源于该县三名干部,于2006年4月将反映县委书记李润山的腐败问题,整理成《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以匿名信的形式邮给上级和当地37个单位。这本是一件普普通通的举报或批评信件,后来却演变成一件引起全社会震惊和关注的司法案件。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因为公权力不受限制,什么怪事都可能发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但在县委书记李润山看来,在他管辖的一亩三分地里他就是皇帝,他就是天。谁敢批评他,就是犯上作乱。自古以来,官员打击报复,需要借机找茬。而李润山则是直截了当。先把自己抬高到“社会”甚至“国家”代表的地位,对批评或举报他的错误,“无限上纲”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然后倒置“批评事实”的举报责任,以“捏造事实”为名,对批评和举报者反咬一口倒打一耙,诽谤罪名即可成立。这种作法简单省事,何等狂妄霸气啊!
公检法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但在稷山诽谤案中,看到的是公检法成为土皇帝的家丁,法律成为土皇帝打击异己的工具。县委书记李润山一报案,公检法就来不及,也没胆量查证批评举报是否属实,精兵强将,互相配合,步调一致,重拳出击。公安局仅用10天就破了案;检察院两次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宣判”。就连农村不识字的老大娘都能看出来。公检法是装饰程序走过场,其实诽谤罪名,县委李润山早就定好了。
现代司法的重要理念,是保障基本人权;现代法制的基本精神,要求充分实现每个人的价值,体现人文关怀。李润山对“诽谤”他的人可以不体现人文关怀,但不得侵犯三干部的基本人权。据媒体报道,去年8月2日,稷山县就召开500多人参加的警示教育大会,让两个干部戴铐亮相,伏罪检讨;宣布撤消职务,开除党籍;李润山慷慨激昂讲话。当时法院还未判决,为什么戴铐示众?这不仅是以“侮辱”的牙还“诽谤”的牙,而且是杀鸡给猴看。背后的潜台词再清楚不过,“你们看到了,与我县委书记作对,就是这个下场!”什么法律,什么程序,什么民主,什么人权,在他眼里,统统一文不值。
稷山诽谤案于2007年4月在媒体大面积曝光,万千群众和众多专家学者的声讨和谴责,犹如排山倒海,铺天盖地。几乎一致的认为,这是县委书记李润山以权玩法,打击报复。
据说李润山曾在会上讲,他这个县委书记是组织任命的,不是媒体任命的。所以面对强大的舆论监督,李润山不屑一顾,依然我行我素。从这个角度审视,更加深了我的判断,中国依法治国的最大阻力不是低素质的平民,而是素质不高的官员。如果依法办事,官员处处掣肘。因为既得利益者不会轻易放弃特权—违法的自由。
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党,都不会因一个小芝麻官的利益,而蔑视强大的社会舆论,漠视千万人的民心。稷山诽谤案轰动全国,影响极坏。遗憾的是上级有关部门至今都装聋作哑,不理不问,真不知他们葫芦里卖的什么药。这种现实,给群众传递了一个极不正确的信息:谁批评领导,谁挑战权利,谁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入狱获刑。稷山诽谤案颠倒了人们的是非标准,践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稷山诽谤案只是个案,但足以反映县委书记的权利是无限的,几乎达到无人监督的地步。什么时候能在体制上,将权利这只老虎关进法律的笼子,并对冲出笼子的老虎严加制裁,才能谈得上法制国家。稷山诽谤案的“现实意义”在于,可能带来一些人学乖和沉默,但促使更多人成为变革洪流中的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