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报刊上看到宣传休宁交警胡前进事迹中称其为“英勇”牺牲,感到惊诧不解,现实话实说几句:
什么是英勇牺牲?下面两则实例完全可以诠释英勇牺牲的含义:
一、2007年7月19日上午,在处置一起邻里宅基地纠纷时,安庆市桐城青草派出所民警桂绍军突遭犯罪嫌疑人持械袭击,危急时刻,桂绍军为保护群众和战友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嫌疑人展开殊死搏斗,不幸身负重伤,壮烈牺牲,年仅47岁;(《皖江晚报》2008.5.24)
二、2008提5月27日晚,贵阳市花果园派出所刑侦中队侦察员岳俊为追捕一名在押解途中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只身跳下大桥,身受重伤,因抢救无效光荣牺牲,年仅28岁。(《法制周报》2008.6.3)
上面两位民警忠于职守,在同犯罪嫌疑人进行殊死搏头过程中为国家献身,名符其实为英勇牺牲,令人肃然起敬。这无愧人民心中的优秀警察、英雄。
而交警胡前进既没有面对车辆行为人执法的情节,也没有同犯罪嫌疑人搏斗的场面,而是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无视安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由自身过错酿成的不幸车祸。这种违规过错显然是不能学习效仿的,怎么还称为“英勇”牺牲?还以此为“榜样”号召全县人民向其“学习”?总之,这种违规过错称之为“英勇”牺牲,于法、于理都讲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