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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007-02-01 23:49
Re: 六问广州市检察院
奇 冤 待 雪
—— 从沈铁公安处多名民警被非法拘禁看沈铁公检违法办案内幕
我们六人原是铁岭车站派出所的民警, 2004年9月7日晚8时许沈阳铁路公安处刑侦人员将我们几人以紧急集合为由骗至铁岭车站派出所,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以涉嫌犯罪为由就搜查我们的身体、办公桌和更衣柜并将我们秘密抓走,关押到几百公里外的通辽铁路看守所直到2004年9月14日上午10时我们才被放出。我们被沈阳铁路公安处整整非法关押了7天时间,在这7天时间里我们受尽了折磨,受尽了侮辱和虐待(每天早上从6点钟起床到晚上10点睡觉整整16小时都必须保持一个姿势坐着,几天来没让洗过一次脸、刷过一次牙,更为严重的是在8日的下午我们被扒光上衣、拽下皮带在监区小号里站了一下午,当时的气温也就零上几度,天寒地冻,我们被冻得瑟瑟发抖,有几名同志都被冻感冒了,发着高烧,但却得不到治疗,几天来办案人员不分白天黑夜的提审我们,不让我们吃饭、睡觉)。在这7天时间里沈阳铁路公安处没有对我们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沈铁公安处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触犯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第六章第60条、61条、62条规定:
第60条、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61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第62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我们说沈铁公安处之所以构成违法犯罪,就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第2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沈铁公安处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我们非法关押在这里,其手段、情节、性质和后果都是极其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宪法》、《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我国《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凡是懂法的人都知道,程序的违法必然导致结果的违法。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背后是某些领导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我就是法,法是为我服务的”错误观念,遇事凭主观臆断、凭我是领导就必须听我的信条去处理问题,而且违法的领导目前仍在领导岗位上处理着我们的申诉和控告,造成我们有理无处诉,有冤不能伸。无奈,我们便踏上了艰难的上访之路。
我们先后向沈阳铁路公安局和铁道部公安局申诉控告。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我们靠出外打零工、借路费数次往返于沈阳和
北京之间。可这两个机关确是互相扯皮、相互推诿,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答复。看到在铁路公安内部解决不了问题。无奈我们于2006年3月12日将沈阳铁路公安处的违法行为控告至沈阳铁路检察分院。检察分院受理了我们的控告,之后我们数次到检察分院打听结果都毫无音讯。
在我们再三要求铁路检察分院应该依法处理公民的控告申诉的情况下,2006年5月23日我们得到了铁路检察院检察长的亲自接待,他亲口答复说“我们检察院通过调查、了解你们被非法拘禁的事实是存在的,对于这一点你们公安局也不否认。我们原想和你们公安局沟通一下,撤销对你们的处分,给你们恢复工作,你们就别再告了。可你们公安局不同意,我们也没有办法。目前我们铁路的体制你们也了解,我们不可能给你们立案,不立案通知书也一样不能给你们。我现在代表检察院只能口头答复你们,你们可以再到有关部门去。”我们问他:“为什么不给我们出不立案通知书”,他说:“如果我给你们出不立案通知书,你们下一步非把我们检察院给告了不可。”以上内容有录音为证。
没办法我们只好到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去申诉和上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次发函的情况下沈阳铁路检察分院才于2006年6月26日给我们下达了一个四不象的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通知书”,上面写着不予立案。对此决定我们不服,拿着这个“答复控告人通知书”到辽宁省检察院去申诉,省检察院法纪处受理后认定沈铁检察分院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又将该案转回沈铁检察分院重新查办。
沈铁检察分院这种无辜推诿、搪塞的行为不仅是在包庇犯罪,而且其行为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3条、134条的规定:
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134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那么不难看出,沈铁检察分院的行为完全背离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此我们将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重视公民控告申诉的有关规定,保留今后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誓将申诉控告进行到底!
就这样经过半年的时间,我们又回到了沈铁检察分院,我们想这回沈铁检察分院该依法办案了吧,可事实上他们依然我行我素,根本没把它的上级机关,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放在眼里,拿国家的法律依然当儿戏。在我们被非法拘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他们仍然不予理睬,并且于2006年12月12日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我们下达了不立案通知书。他们不立案的理由是沈阳铁路公安处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对我们关押7天7夜是公安机关正常的行政行为,没有超过公安机关办案时限,因为当时不知道谁有事、谁没事,只要涉案的就都抓起来,公安机关向来都是如此办案的。沈铁检察分院这是在公然亵渎国家法律。我们不仅要问我国的那条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我们也在公安机关干了20多年,请问有谁听说过这样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根据上述规定铁检分院理应给予立案,却不立案,铁检分院这种做法实属是对铁路公安处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故意包庇,且在有意放纵犯罪。
我们要说的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严格依法办案。可我们在铁路检察分院所见到的、听到的完全背离了法律。通过这件事我们想大家已清楚地认识到铁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他们之间并不是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而是在苟且间相互配合,相互包庇犯罪。他们完全背离了国家法律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在铁路公、检系统内部国家的法律就如同一纸空文,长此以往我们国家又何谈依法治国,何谈用科学的发展观创造和谐
社会,何谈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实现法制
社会。
面对铁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做法我们确实无能为力。两年多的申诉控告之路,让我们6人疲惫不堪,因为某些领导的违法行为,现在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致使我们失去了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
生活十分艰难,甚至有的家庭面临着解体。现在唯一能支撑我们的就是我们的信念。我们坚信:我们的国家还是法制的国家,国家的法律会越来越健全。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我们一定会坚持下去,同时我们也希望能有法律界权威人士及社会媒体能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们呼吁一下,使有关领导给予重视,让我们这几个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人早日解脱。毕竟我们几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在此谢谢大家!希望通过你们的介入能够让铁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还我们一个公道。我们期待着奇冤昭雪的那一天尽快到来。
求大家帮助转贴,我所说的是真的,而且在一些网站上的发言都被封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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