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福建沿海某城市居民,95年携独生子(92年1月出生)到北京经商。97年5月已离家出走的妻子杨某来京带走孩子不知去向。之后几年,经不断寻找,与杨娘家人调解被拒绝,其精力、财力严重耗损。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我于2000年底意外找到。此时杨已携子重婚于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小朱庄乡某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并与张生育一女孩,把我的孩子改为张某某,非法登记入张家户口,作张之子,企图隐瞒我一辈子。此时我见到的孩子,由于大人不负责任扶养及乡下的落后生活环境,没有得到应有的爱和待遇,已变成一个穿着劣旧,两门牙严重长歪(可矫正),疏远同学和社会,情随事迁已不认识我的乡下土孩子。这是我几十分钟的亲眼所见,更多损害孩子权益的事难以取证。我通过直接、间接、政府等渠道要求抚育孩子,不要杨付抚养费,被拒绝。张还在乡政府当众打我,不许我进村,我尊杨家人的意见走法律途径解决,向县各有关部门反映控告,由于地方保护严重,公仆们官官相护,刁难我,庇护张杨,充当恶势力、不法分子的保护伞,我逐级给保定公安局长写信控告,局长作了批示。定兴公、检部门受上级压力才立案审理。根据刑法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杨因犯重婚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轻判三个月拘役(判时已被拘三个月)。张没有被起诉,也没有按党纪条例处理,张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根据已知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张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及职务,也能推定张是明知故犯的。
2002年3月,杨趁孩子满十周岁之时,利用司法腐败,以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捏造事实与理由,倒打一耙,来北京起诉与我离婚,我反成被告。一审法庭公然截留我原籍街道办事处特快专递给法庭寄来的证词,被我揭穿:3月3日我到法庭向传达员询问有一封从福建某市给你法庭寄来的特快专递信到了没有?(内容是有关离婚案的证词)传达员说没有收到;4日我又去问传达员还是说没有收到,当时审理本案的法官也在场,也说没收到;5日我又到法庭问传达员,还是说没收到,这时我说:我已经去快递公司查过了,信已经在3月1日送到你法庭了,是你签收的。这时传达员马上改口说:哦,早已收到。并赶快上楼去……(应该是去告诉法官事情已经败露)。我向朝阳区法院纪检部门反映,只答复已通知该法庭以后不要再发生这种事情。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根据,听信一面之词,法院认定有误,判决如下:“一,准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蔡某由原告杨某抚育,自2002年1月起,被告蔡某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至蔡某十八岁止。三,现在谁手中财物即归谁所有”。我认为一审判决违背高法对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具体应考虑以下几个情况:(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其中征求10周岁子女的意见指的是一般情况,即全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离婚抚养纠纷。本案案情特殊,我父子被拆散多年,孩子被恶意训导,尚无识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只能听从大人指使,不可能正确选择随我生活。此条对本案情显然不适用,法院不应作为主要判决依据。众所周知孩子随母再嫁改名换姓作他人之子,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及权益前途,受人歧视,导致孩子走向不正当的路。杨已再婚并有孩子,我各方面条件明显比她好,无再婚,无子女,年龄大,从情理法,血缘关系,孩子的权益,前途考虑,理应由我抚育合理。
一审谁抢走孩子就归谁抚养的判例显然不能体现法院判决的公正,我上诉于北京二中院,请求抚育孩子,依法赔偿杨因重婚导致离婚的赔偿责任。法官利用我不懂法,相信法官的弱点,把重婚赔偿款与原判决作成没有经过调解更不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一、准杨某与蔡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蔡某由杨某抚养,自2004年2月起,蔡某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至蔡某十八岁止。三、现在谁手中财物即归谁所有。四、杨某给付蔡某补偿款七千二百元(已执行)。”故意把重婚赔偿款写成补偿款,本应注明是转作抚养费却注明已执行,这样很符合法院和杨的愿望,我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和杨可凭调解书驳回。并采取强迫调解手段,误导我先签字后看协议内容:首先庭审时法官没有问我是否同意调解,是否同意把孩子给杨抚养的庭审记录。庭审还没有结束,法官就叫书记员去打法律文书,庭审完过一会儿,法官拿来打好的文书。我一看是调解书,就问怎么是调解书?我以为是判决书。我正看第一页并提出法院认定有误,法官就叫我去签字,当时是在一个文件夹里签的字,法官指着地方教我写,我遵法官的话写了,没看见文字,我当时以为是象一审一样签收法律文书。签完字回来看第二页,里面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我看完当时表示不同意。法官骗我说:二审不能给你下判决书,只能给你调解书,并叫我去申诉。事后在申诉庭里,我看到了那张内部存的协议书,才明白过来:当时法官是把那张内部存的协议书夹在文件夹里,并用手遮挡住内容让我看不见。我没打过官司,不懂法院的规矩,我只认给我的那张调解书。法院是依法公正解决案件的机关,不应成为制造问题,纵容犯法,昧着良心变成恶人对付老实人的工具。调解书根本违背我的意愿,违背我的上诉目的。我寻子六年,义无返顾,目的就是要救回、抚育受害的儿子,这是做父亲的责任,我不可能与杨达成这种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18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我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并向院长反映,但等了一年多,结果被驳回了再审申请,我向申诉庭要求法官当事人三人对质被拒绝。一个公正的审判机关要依靠公正的法官来体现,一个公正的案例能唤起民众对法的敬畏,反之一个不公正的案例就会使法的权威与尊严受到亵渎,把蒙冤的受害者推上讨回公道的路。
杨所谓抚养孩子,事实是作张之子,靠张的经济生活,让孩子为其使唤。为了大人利益,不惜丧失做人原则,牺牲孩子权益,敢于违犯道德、法律、满口谎言不觉心亏的人,怎能教养好孩子,随其生活怎能保证孩子的利益和安全。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张杨这种为拆散他人骨肉不择手段以身试法的不人道行为,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公德风尚极不相称,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致使可怜的孩子远离条件好的家庭和亲人,在那偏僻、落后、无文明、就学条件差的乡下受苦、受辱、影响学业、品德、智能发展,耽误前程,比被专业拐卖者拐卖更惨(买者都能视亲生的对待,找到时都能回家团聚),侵犯了孩子的人格、尊严、权益,违背孩子当初和将来的意愿,我培育孩子的计划无法实行,我高龄的父母盼孙回归,望眼欲穿,因此而病重,由于未能公正办案,借贵地一角,向大家诉说冤情,有理走遍天下,理出众人口,请大家评个公道。
这个孩子该随哪方生活合理?一审这种谁抢走孩子就归谁抚养的判例,二审被强迫调解签了字但确实违背自愿原则能否再审?尊重十周岁子女的选择是否法院判归哪方抚养的主要依据?请网友们参与评论!谢谢!本人邮箱:cwkdl@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