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主体:据报道,北京高院今年将在全市法院范围内逐步推行遴选优秀法官的计划,今后高院审判业务部门不再直接录用新毕业大学生。中院于上述做法试行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一位署名“马乔”的作者撰文指出,国家机关不该拒招应届毕业生,法院拒招应届大学毕业生“带了个坏头”。笔者对此不能认同。作为一名时刻关心法院改革的法官,笔者觉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有意义的。
首先,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新闻中说的是“审判岗位不再录用毕业生”,“审判岗位”显然和“法院岗位”不是同一概念,比如司法警察就是一种法院岗位,这种岗位就不拒收应届大学毕业生。
其次,这项改革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这说明,应届大学毕业生不能直接走上审判岗位。
第三,这项规定符合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发展方向。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法官职业化改革也寄予了厚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这一规定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逐级选任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各级法院正在面临的改革课题。北京市高院的这项规定不应当遭到质疑。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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