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兴庭
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大户”王维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两会,我将提议把农民工权益保护列入《农民权益保护法》之中。”王维忠曾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建议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议案,如今,这个被列为103号的议案已经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农民的社会权利一直以来都被漠视了。在户籍上,农民不能自由居住和迁徙;在就业上,农民没有在党政、事业机关担任公职的机会;在社会保障上,农民也不能享受到国家给予城镇居民那样全方位的保障。当农民把自己的生老病死全部寄托在贫瘠的土地上时,“城市化”、“现代化”等一系列冠冕堂皇的旗号又把农民驱逐出了土地。于是农民拿着国家的红头文件到处上访,到处寻求保护。农民事实上处于低人一等的二等公民地位。
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今天,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是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
我们对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妇女有《妇女权益保护法》。在环保浪潮高涨的今天,有人关注鸟类的减少,有人担忧资源的枯竭,更有人为大熊猫的生存而奔走呼号。而回头来看看我们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典,直到2002年12月,对《农业法》进行修改后,才增加了“农民权益保护”一章。但内容上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和体系安排不合理的事实,只能说这是权宜之计。
“把法律交给农民”,这是越来越多关心三农的有识之士的共同见解。农民权益遭到漠视和损害的根源,不仅仅是多年来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恶果,更重要的是,农民权益保护长期存在着法律缺席。虽然近年来,党中央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农业、农民和农村加以保护,但政策不能等同于法律,政策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发挥它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