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网第10期《代表在线》关于“城市乞丐”的讨论不能参加,今天看了官员的发言,感觉思维落伍,素质不高,完全不能胜任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我想有必要为他们上上普法课,让他们明确一下政府有哪些权利,政府应该做什么的?
  
  官员普遍存在“谈课色变”现象,那些大教授讲大理论,根本是耳边风,完全不能入脑,虽然一个字眼也听不进去,但又不能离开,简直是活受罪!我小民一个,没有高深理论,也没有晦涩的专业术语,只是谈谈你们喜欢听的“处女检查”、“非法同居”、“禁止乞讨”三个带“色”的现实问题。
  
  2002年6月卫生部颁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一部分就明确规定“严禁对处女膜完整性进行描述”,这说明在以前是存在处女膜检查的问题。大概8-9年前,某市专门出台“婚前检查”必须检验处女膜是否完整的规定,对处女膜破裂的,认定有婚前性行为并按照“非法同居”处以罚款”。媒体采访该市主管部门的官员,询问:“哪条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利检查处女膜?”没有想到那位官员却反问记者道:“请问哪部法律有禁止政府检查处女膜呢?”那位记者当场给问住了,确实没有法律禁止政府检查处女膜,既然法律没有禁止,那么政府也就不用受限制了!
  
  从上面那位官员的话语,可以反映当时政府的一种现状。那时政府是全能政府和无限政府,那时官员普遍存在主人的权威,想做什么就做怎么,完全没有顾忌,完全是路易十四“朕即国家”的霸道。那时政府,只要法律没有限制的,只要不踏进禁区,都是合法的!而那位记者的表现则很好反映当时社会大众的一种思维观念,“政府是高高在上的老爷,政府只要不违反法律就是合法的,不触犯法律的政府可以做任何事情!”
  
  人们很少思考政府怎么产生,政府的权利来源于哪里?以至到现在还是很多人搞不懂政府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检查处女膜,大家一般会感觉不对,但是为什么不对呢?很多人不清楚。政府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是一个方面,另外更重要的是政府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也就是政府的工作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政府工作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呢?因为政府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一切权力来源人民,人民通过制订法律授权政府权力。法律就是政府的营业执照,没有法律明确授权,政府就是超范围经营,也是无权经营。
  
  现代法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是: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皆可行”;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得行”。这种观念或者思想相信很多官员从媒体书本上看到,但在实际工作中就忘得光光的。以至“非法同居”这词汇在乡镇干部耳熟能详。谈起“非法同居”,很多乡镇干部是滔滔不绝,津津有味。一次听乡镇领导眉飞色舞谈查处“非法同居”的故事,他们在一次计划生育统一行动,深夜10点,闯进一卧室,发现一对男女青年睡在一起,询问后发现竟然没有结婚。真是胆答包天,没有结婚竟敢睡在一起。两人马上被叫到镇政府,领导发话要罚款3000元,后来青年苦苦哀求,才降到1000元,那对青年也不敢声张,乖乖交了1000元的罚款。
  
  “非法同居”这概念运用了很久,但是有人见到这概念后面的谬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上路驾驶,则构成“非法驾驶”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对同居行为则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要取得“同居证”、“性交证”或者明确禁止“非婚同居”。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和限制同居生活,那么公民就有同居的自由。法律没有规定,哪来“违法”和“非法”的问题呢?非法同居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现在中国一些大学校园销售安全套,隐含着对同居行为的默认,说明非婚同居和性交是不违反任何法律。
  
  古人云“食色性也”、“饮食男女”,这些都说明饮食和男女之事都是一种本性,假如对男女之事进行管制和限制或者要取得婚姻证才能性交。那么政府也可以对饮食也要进行管制了,每个人吃饭要领取政府颁发的“饮食许可证”,这又是多么荒唐可笑的事情。《婚姻法》起草小组组长巫昌祯在一次答网友问是时,也提到“非法同居”的问题,她说根本不应该有此概念,法律不应该过分干涉本应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
  
  我和老婆谈恋爱时,经常在女友家(那时称女友)过夜,很多同事和朋友都说,你们这是非法同居啊,可不要被罚款哦!我那些同事和朋友也算有知识之人,他们都不理解,“同居不存在非法问题”,何况那些不懂多少字的农村青年。前面提到那对被罚款1000元男女青年,从来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也根本没有意识到政府的非法性。2003年,一对男女大学生在酒店过夜被公安机关以卖淫嫖娼处罚,这些都很好说明目前大众和政府都没有明白自身权力的定位。政府越位,滥用职权;民众愚昧,不会维权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联系这次温网关于城市乞丐问题的讨论,政府还是不能给自己一个谨慎的定位,官员还是大声叫嚷要加强对乞丐行为的管理。我在这里大胆问一句,温州政府有权利对“乞讨行为”进行管理吗?温州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的影响环境卫生的乞讨者进行罚款,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纠缠行人,扰乱公共秩序、阻碍通行等乞讨者行为进行处罚,但是这种管理和处罚是建立在公共场所的所有人,而不是针对乞丐这种特定对象。政府的这种对乞讨者的管理只能称“公共场所管理”,而不能称“对乞讨行为管理”。现在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乞讨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乞讨,公民就可以乞讨”。另外现在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政府管理“乞讨行为”,在没有法律授权情况下,政府管理乞讨行为就是滥用政府权力,就是侵犯公民乞讨自由。
  
  温州不是省会城市,也不是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市,没有地方立法权,也就是说温州是无权自行制定有关乞讨者的管理规定。现在全国人大也没有制定法律和省人大也没有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乞讨行为进行管理规范,温州政府也就根本无法依照法律、法规对乞讨行为进行管理。自己无法制定,上级又无规范,也就无权管理了。全国人民、全省人民和全市人民都没有授权政府对乞讨行为进行管理,你政府如何管理呢?美国有“不得立法”的规定,对一些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不得立法进行限制。《香港基本法》第23条授权立法,但是碰到极大主阻力,其表现的观点是对特点权利是不能立法的。宪法规定公民有受到帮助权利,乞讨受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不能受随便剥夺。我想乞讨受助权是关系生存的大问题,能不能作为不得立法的范围呢?
  
  如今这种对乞讨行为的管理,还是逃脱不了全能政府、包办政府的毛病。前面提到“处女膜凭什么不可以检查”的话,我想还会继续在官僚中出现,只是变成另外一句话“乞讨行为凭什么不可以管理呢?”。凭什么不能管理呢?我问你!你管理有依据吗?
  
  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只要法律不限制不禁止,我们可以做任何行为。而政府权利是非常有限的,它只有法律规定的那一点点权力,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那就是滥用权力!法治的政府应该是保守的政府、有限政府!
  
  什么时候不“检查处女膜”,什么时候不处罚“非法同居”,什么时候不禁止“乞讨行为”,那才是一个好政府!前两项做到了,最后一项为什么做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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