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家用轿车维权案败诉 法院认定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 中消协首次表态
昨天上午,中消协首次明确表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保护范围。
近日,某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某家用轿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
中消协上午表示,消法中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的。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强调的是为生活需要消费,排除了生产消费。
因此,消法是以行为目的性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此外,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步入购车者行列,保护汽车消费者利益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客观要求。
因此,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消法的制定以消费者为本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贯彻着向消费者倾斜的特殊保护政策。
同时中消协呼吁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就消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立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
中消协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及立法政策上的保护弱者的价值倾向,按照司法公正、司法统一的原则,就消法中的重大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消费者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勇于同消费领域的各种不法行为作斗争。
我开车,我爱车!
有问题给我电话:13371696075
虽然懂的不多,但帮倒忙没问题!